第十九屆北韻獎-關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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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

  1. 須於報名期限內完成繳交報名表及報名費之程序,收取主辦單位E-Mail確認函予各組之連絡人始算報名成功,屆時將以該確認函作為報名成功之依據。
  2. 報名費一經繳交,除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疏失外,亦不得退還報名費。
  3. 報名時間截止後不再接受報名。
  4. 參賽者不得重複報名同一組(獨唱-國台語組與獨唱-外語組為不同組別,可重複報名)。
  5. 參賽者因個人因素而無法比賽,或參賽者未經同意而私自更動比賽順序或主要參賽人員者,一律取消參賽資格,亦不得退還報名費。
  6. 為防具有職業水準之社會人士報名學生組,故報名學生組務必於比賽當日提出在學證明,部分無註冊章之學校,亦請出示當學期註冊單或在學證明,當日無法出示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,亦不退還報名費,以維護比賽之公平性。
  7. 初賽時,除了創作組須有伴奏外,其餘各組均以清唱方式呈現自選歌曲,不得使用伴唱帶或是卡拉帶。
  8. 決賽時,所有組別皆不得使用伴唱帶或是卡拉帶,限現場伴奏,學生組之伴奏者不得為社會人士(皆需出示在學證明)。
  9. 初賽當天不提供試音,決賽試音事宜以主辦單位公告為準。
  10. 比賽過程中之聲音及影像版權皆屬本主辦單位。初、決賽當日影片之公開使用,如有參賽者對此有所反應,請於比賽當日向主辦單位提出,逾時皆不受理。
  11. 初賽若有同分以評審決議之,若報名人數過多或過少,主辦單位保留變動之權利。
  12. 決賽名次以總分高低排序,若分數相同則以評審決議之,同一名次不取兩名。
  13. 除上述所列注意事項,若有其他特殊需求,請於初決賽一週前(民國107年03月24日、民國107年05月11日)主動來信告知主辦單位,其餘管道一概不予接受。
  14. 若有其他未盡事宜,以主辦單位公告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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